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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、海关总署: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

浏览次数:614 发布时间:2025-12-01 07:34:25

  今天(10月9日)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发布公告,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,内容如下: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、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:

  (二)2B902.b.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m3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。

  2.窑筒体内砌筑衬里材料,包括石墨砖、高铝砖、莫来石砖等耐浓硫酸、氢氟酸腐蚀及耐温材料;

  (四)2B902.d.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混合室体积0.5~14.2m3的萃取槽。

  (八)2B902.h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电阻炉(参考税则号列:85141990):

  (十)2B902.j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电解槽(参考税则号列:85433000):

  3.线B902.l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线.线B902.m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(参考税则号列:85142000):

  (十四)2B902.n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(参考税则号列:85141990):

  (十五)2B902.o.稀土永磁线.周期式真空感应铸片炉(参考税则号列:85142000);

  (二十)2B902.t.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.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。

  (二十二)2B902.v.非2B104项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静压压力机(参考税则号列:84798310)。

  (二十三)2B902.w.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min,加热温度500~1200℃,1000℃时温度均匀性在±3℃以内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线.单体卧式烧结炉;

  (二十六)2B902.z.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×21m的立窑。

 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。

 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,加强出口物项识别,属于管制物项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属于两用物项”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;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、指标、性能等接近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不属于管制物项”并填写具体参数、指标。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、准确、真实性存疑的,海关将依法质疑,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。

 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同步予以更新。